新政策解读专题及答记者问

来源:报废车回收拆解与再利用分会       2020-11-27

解读专题之一:
国务院司法部:报废车行业迎新政 市场劲吹改革东风
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报废车分会 张莹
广受关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发布,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报废机动车产业发展将进入新时代。
政策革故鼎新,报废车行业进入新时代
此次新《办法》的修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绿色优先,推进“放管服”,加强科学管理。

“放”,是政策改革的主要方向。但这“放”也有讲究,即放给市场,也放给下一管理层级,是贯彻中央深化改革的要求。更是相信市场的力量,能放给市场的尽量交给市场。

“管”,是政策中的重要突破。按照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的精神,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推行网上申请、受理。建立和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部门协同合作,重在事中事后监管。

“服”,强调以市场服务为核心。新《办法》打破了对回收资质企业实行定点定数总量控制的传统管理方式,不再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实行“先照后证”。积极创造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和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服务于民,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公众举报违法行为。

改革贵在行动,喊破嗓子不如甩开膀子。只有认真务实贯彻落实,才能把政策从蓝图变成现实。新政策在执行中要重视创新、优化,对于在执行新政策中遇到的老问题,要分析好、解决好。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应用总结好,形成新的经验材料,推动产业发展和创新。

 

鼓励市场多元化、差异化、循环化

截至2018年,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3.27亿辆,其中汽车2.4亿辆。如果按照10年以上或者行驶公里数计算,或根据国际报废率5%,由此推算我国将在2020年后迎来机动车的报废高峰,报废车市场的容量和空间也将会随之迅速增长。

为了解决和应对报废机动车快速增长所带来的新问题,新《办法》放开“五大总成”助力再制造行业的发展,打破旧的定价机制,尊重市场自由合理定价。

新《办法》按照“先照后证”要求,企业先申领营业执照后再申办资格认定。国家仍对报废车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第五条中,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此条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鼓励生产企业承担生产者责任精神。

随着打破行业垄断和壁垒,市场化将是行业发展的最终方向。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竞争力将受到市场的考验,企业的价值将面临重新评定。新企业和新资本的加入,必然会加剧市场竞争,导致市场出现不可避免的“阵痛期”。但以“新”破局,企业将在拥抱变化、差异竞争中逐渐崛起,也会有企业在变革中出局,特别是环保不达标、粗放经营的企业。所以企业如何创新,并将创新应用到企业运营中是未来的核心竞争力。

未来行业将呈现市场化、产业化、集约化、专业化等多元化的市场“新常态”,市场将形成环保思维、技术思维、变革思维、平台思维、互联网思维等多维度的“新格局”。从而勾勒出报废车回收拆解行业新常态下的新格局及新业态。

根据新《办法》第十二条:拆解后“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作为废金属处理。“五大总成”的松绑不仅适应循环经济需要,更能为报废车拆解企业稳基础增效益,将对机动车循环产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由于“五大总成”再制造在国内仍处于起步阶段,在交易标准和方式上仍需要探索。未来3年,受政策层面引导、不断增长的再制造产业需求、绿色发展激励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将会推动整个报废车拆解市场规模不断增长。同时《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等配套出台,将帮助整个行业走向理性与成熟。

新《办法》提出“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从消费市场的需求角度来看,“回用件”的市场尚未被完全释放, 此条将对未来市场创造较大的挖掘潜力, 也完全符合产业发展路线,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伴随着循环经济产业全面进入消费者的生活, 消费者对“再制造件”、“回用件”的态度也会从早期的迟疑观望逐步转变为欣然接受。

其次,在报废车企业“回收难,盈利难”与机动车车主的“残值低、责任轻”之间认知不透明的矛盾问题得以缓解, 两者均对市场良态有推动作用。

结合实际来看,发达国家的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利用率达45%,个别零部件可达80%的再制造率,而我国不足10%,与国外相比差距较大。新《办法》落地后,将在多方面鼓励和引导市场走向精细化拆解、合理化循环的路线,有望进一步提升机动车循环利用率和零部件再制造市场空间。

政策强化企业责任与安全环保理念

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涉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资源回收、循环利用等相关问题,是机动车循环经济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新《办法》在机动车拆解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中着重强调: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拆解场地、拆解设备、环保设施以及操作规范;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新《办法》明确回收拆解的范围,将“汽车”调整为“机动车”。在第十一条中要求,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拆解;其中,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新《办法》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通过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认定书等行政处罚手段,对有违规违法行为的拆解企业进行惩处。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并将检查结果纳入诚信体系。

日常监管的重点包括:报废车企业生产管理是否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是否伪造、变造;擅自拆解非法车辆;改装、拼装、倒卖机动车;“五大总成”未能按要求交售或处置;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车企业不具备新《办法》规定资质认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资质认定书。

突出透明阳光监管,责罚分明

报废机动车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必须要按最严格的要求和标准进行管理。各方主体重新定位、确定职责,由此形成“新监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违法行为,并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新《办法》加大处罚力度,依法打击报废车领域的各种违法行为。对于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由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车及所有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回收企业应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并上传至信息系统。

面对报废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制度体系的核心调整转变,企业需重新思考自身定位、发展模式、管理体系等,转向以法律规范为框架、行业自律为基础的市场化发展模式。

展望未来,新的细分市场、新的业态模式、新的技术革新、新的产业链价值及新的管理方式将是国内报废车市场五大值得期待的发展方向。(司法部政府网)

解读专题之二:
商务部市场建设司:《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公布!这些政策大变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
新《办法》共二十八条,主要是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准入退出机制,按照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的精神,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实行“先照后证”;取消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强制回炉销毁的规定,拆解的“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取消报废机动车收购价格参照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的规定,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定价;加强环境保护,要求企业在存储拆解场地、设备设施、拆解操作规范等方面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和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部门协同合作监管,加大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汽车是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性产业,报废汽车回收是汽车流通的最后环节。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增长,报废汽车数量也逐年增加。原《管理办法》是2001年6月由国务院发布的,在防止报废车和拼装车上路行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新的情况,需要进行修订。
新《办法》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工作作出重大政策调整,这是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也将对汽车产业发展带来深远影响。
这次修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绿色优先,推进“放管服”,加强科学管理。重点修改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强报废回收行业环境保护。
新《办法》要求企业在存储场地、设备设施、拆解操作规范等方面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同时,进一步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了对有关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是适应循环经济需要,允许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出售给再制造企业,提高回收价值。
新《办法》规定,拆解的“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这将明显提升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价值,提高车主报废积极性。
三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完善资质认定制度,简化办事程序。
新《办法》打破了对回收企业实行定点布局的传统管理方式,不再实行特种行业管理,按照“先照后证”的要求,企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再申请获取回收资质。
四是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的精神,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建立和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部门协同合作监管。
五是调整适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新《办法》作为规范回收行业的行政法规,不再调整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有关的行为。但就报废机动车的回收程序、违法拼装机动车、买卖报废机动车拼装车的法律责任,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了有机的衔接。
这次修订新《办法》一条重要的原则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着眼于解决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存在的深层次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重点围绕四个问题进行解决。
一是解决回收拆解环境污染问题。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过程中会产生一些废油、重金属等有毒有害污染物。新《办法》要求,必须要进行安全规范的处理。可以说,过去长期以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存在着技术水平较低的问题,造成环境保护方面的一些隐患,新《办法》对回收拆解企业的环保设施、设备和操作规范等方面都提出了强制性的标准和要求,对环保违法行为加大了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将有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二是要解决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的法律障碍。
新《办法》规定,部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循环利用条件的,允许再制造再利用,这打开了一个法律方面的通道,也是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是国家《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明确要求。但是原《管理办法》规定“五大总成”只能作为冶炼的原材料,要求拆解下来的“五大总成”都要进行回炉。新《办法》对再制造方面进行了重大修改。
三是解决了监管力度的问题。
报废机动车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必须要按照最严格的要求、最严格的标准进行管理。新《办法》通过进行行政处罚、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认定书等手段,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拆解企业进行处理。针对日常监管比较薄弱的问题,新《办法》规定要建立“双随机、一公开”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引入信息技术手段等监管措施。同时,对各部门执法活动衔接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四是解决了民间投资进入壁垒问题。
原《管理办法》要求设立回收企业应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但是在实践过程中,部分地市只设立了一家回收企业,实行总量控制,客观上造成了垄断,不利于市场竞争,也限制了一些民间资本的进入,回收企业也缺乏升级改造的动力。新《办法》在制度层面上取消了数量控制的要求,有利于各种资本,包括民间资本的进入。同时,原《办法》已经出台了17年,部分条款与近年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不衔接,在新《办法》里做了相应调整。
新《办法》有许多新的亮点和特点。可以用四个“突出”来概括:
四个突出:
一是突出以人民为中心。
制定新《办法》的根本出发点就是要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立法的本意。修订过程中,商务部深入学习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牢把握把人民利益放在首要位置,这是贯穿新《办法》的一个鲜明主题和灵魂。坚持从严管理的法律法规主基调,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根本要求。这次新《办法》主要体现在零部件再制造利用,要求必须要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再制造再利用,回收拆解活动必须要符合环保要求。有关的操作规程要以方便居民、方便企业为基本原则。
二是突出了市场配置资源。
新《办法》修订过程中是开放的,没有条条框框,主要是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深入了解国内外行业的发展情况,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凝聚形成了高度集中的一系列共识。新《办法》坚持开放发展理念,取消了原《管理办法》中不符合现在市场经济要求和国际通行做法的一些规定,强调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比如取消了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数量控制,允许五大总成再制造利用,由市场来决定报废机动车回收的价格等等。这些都是这次新《办法》的一些亮点。这些开放松绑举措,必将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吸引更多资本进入,提升绿色循环发展的水平。
三是突出了绿色发展理念。
新《办法》最大的制度创新就是突出绿色发展。老旧车尾气排放污染比较大,为了鼓励老旧汽车报废,根据新《办法》,报废机动车的价格将由双方自主进行协商,将有助于调动车主报废的积极性,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速度。针对报废汽车回收整体行业环保水平比较低、一些企业随意处理一些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的问题,新《办法》增加了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报废回收企业在存储拆解场地、设施设备、拆解操作规范等方面符合环保方面的强制性要求。对环保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将推动回收企业在技术方面进行改造升级,进一步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的发展水平。
四是突出公共服务。
根据服务性政府建设的要求,新《办法》多个条款体现了对机动车所有人和企业的服务,比如,简化了工作程序,减少了重复报送信息,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推动信息公开等,这些措施将大大方便企业。再比如,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以前主要由车主自己办理,新《办法》明确要求由回收企业办理,办完后要交给车主,也方便了机动车所有人。
下一步落实新《办法》,商务部将采取如下几方面的措施,抓紧落实好。
首先,要做好宣传贯彻。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全方位地解读新《办法》,要让全社会共同了解新《办法》,贯彻好新《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要制定实施细则。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对回收企业资质认定、回收拆解行为规范、零部件回收利用行为规范等一些条款,做进一步的细化,让新《办法》尽快落地生根。
第三,修订技术标准,根据新《办法》的规定,回收企业除了要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还要在存储、设施设备和操作规范等技术层面符合国家的相关强制性标准。商务部将加快修订《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指导企业升级改造,规范拆解行为。
最后,完善信息系统。加强科学管理,防止拆解零部件再利用方面的隐患。以后,大量的管理和服务都在网上进行,商务部将加快完善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推进与相关部门的信息联网。依托网络平台,对企业和个人提供服务,同时要加强全行业管理。(来源:商务部市场建设司)

解读专题之三:
中汽研:机动车回收利用将“三放开一收紧”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循环经济激活新引擎——
机动车回收利用将“三放开一收紧”
日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2001年《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和升级,是我国汽车产业发展征程中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废用结合、可用尽用”
一直以来,禁止“五大总成”再利用是限制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水平提升的痛点。《办法》明确“五大总成”允许开展再制造,对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来说,无疑是“久旱逢甘雨”。大量高附加值汽车零部件将有机会走向“新岗位”,“汽车废,零件废”将变为“汽车废,零件用”,为汽车行业绿色发展树立新模式。
此次《办法》修订,摒弃旧办法中废车收购价格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方式,加之允许“五大总成”再制造,将有效促进机动车回收利用行业上下游有序连接,不仅可以推动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业规模化发展,也将提高机动车回收利用率,改善回收拆解企业经营状况,提升报废机动车回收残值和消费者的交车积极性,实现消费者、拆解企业、再制造企业三方共赢。
深化落实“放管服”
《办法》发布实施,有力诠释了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再对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保留了企业资质许可制度。同时不再搞简单的总量控制,让更多优秀企业有机会进入这个行业,带来新资本、新技术、新思想,有助于形成行业发展新格局、新模式。
过去,地方政府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管理差异较大。一些地区对企业数量严格控制,优质企业进不来,落后企业出不去;还有一些地区审批过于宽松,企业数量过多,良莠不齐,造成恶性竞争,甚至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按照新的管理模式,企业资质证明由原来“一照双证”调整为“一照一证”,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现有资质企业和新申请企业都要满足统一的资质认定条件,使市场竞争更加充分和公平,有利于各种优质资本进入行业,真正释放市场活力。
根据放开、管好、服务好的精神,在放开总量控制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管,严防一哄而上,导致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问题。
创新监管模式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涉及商务、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发改等多个部门,《办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多部车辆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有机衔接,将管理重点集中在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规范经营和操作、企业安全环保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同时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在管理模式上,《办法》紧跟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办理方式逐步向“线上申请、线下审批”转变,大幅提升便利化程度和透明度。此外,《办法》加强了各部门之间执法活动的衔接,形成监管合力。新的监管模式必然带来新的市场秩序,在重点监控、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的监管机制下,形成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新秩序指日可待。
严守环保底线不放松
环保问题一直是拆解行业的管理重点。在此次《办法》修订中,增加了企业在存储场地、设备设施、拆解操作规范等方面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内容。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可吊销资质认定书,对企业形成有力约束。“绿色回收,标准先行”,为配合《办法》实施,商务部同步修订《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全面落实《办法》中加强安全环保要求的精神,在企业选址、场地、人员、拆解、存储等诸多涉及环保方面的要求进行了强化。
《办法》实施将改变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脏乱差”的形象。
确保机动车“废有善终”
回收拆解企业是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链条的核心。《办法》对回收拆解企业的准入、经营作业、退出等作了明确要求,同时放开总量控制,给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准入环境。允许“五大总成”再制造,给企业预留了经营空间,拓宽了盈利渠道。
“废有善终”是一个行业进入高级发展阶段最显著的标志,《办法》充分考虑了参与主体的诉求,最大力度保障现有社会资源对报废机动车的有序消纳,通过畅通末端通道,带动整个汽车产业链持续健康发展。
从总体上看,《办法》的改革内容“有收有放,收放有度”,实现了“三放开一收紧”,即放开“五大总成”,允许开展再制造;放开总量控制,吸引优质企业进入;放开收购价格约束,交由市场主体协商;收紧安全环保要求,坚持红线不后退,是对国家机动车回收利用管理制度的全面升级。业内对此次新修订的《办法》寄予厚望,希望它的出台能真正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激活循环经济发展新引擎。(来源: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李洧)

新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司法部、商务部负责人就《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19年4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商务部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答:《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是国务院2001年制定的。这部行政法规的施行,对于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一是国家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是重点领域之一,《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关于拆解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的规定,对再制造企业获得旧件构成了法律障碍。二是为适应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的要求,需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解决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过程中固体废物、废油液等污染环境的突出问题。三是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存在对市场干预过多、行政许可条件不完全合理等问题,与“放管服”的改革精神不符。此外,《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部分规定,需要与近年出台的一些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为了使法律制度适应新的情况,做到与时俱进,国务院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作了修改,并将法规的名称调整为“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问:这次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 这次修订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消除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的法律障碍,切实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过程中环境保护的力度。二是统筹安全和发展,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三是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取消不必要的行政许可,减少对市场的不当干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问:《办法》如何适应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如何兼顾安全与发展?
答:为适应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办法》在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特定领域的报废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的同时,不再规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允许将符合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备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从而消除了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的法律障碍。为了确保安全,《办法》规定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仍应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同时,规定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回收信息系统,回收企业应当如实记录“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回收信息系统,以确保拆解的零部件来源可追、流向可查、风险可控。

问:在落实绿色发展要求、加强环境保护方面,《办法》主要作了哪些修改?

答:为适应绿色发展、加强环境保护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提出的更高要求,切实解决回收行业整体环保水平偏低,一些企业随意处置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等问题,《办法》在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条件中,有针对性地增加了企业在存储拆解场地、设备设施、拆解操作规范等方面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加大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资质认定书。

问:《办法》在深化“放管服”改革方面有哪些实际举措?

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取消不必要的行政许可,不再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二是完善行政许可条件,在回收企业资质认定条件中,删去了注册资本、场地面积、从业人员数量等实际意义不大的条件。三是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先照后证”制度,企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再申请取得回收资质认定。四是删去报废机动车的收购价格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的规定,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定价。五是按照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的精神,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方便企业办事,规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减少企业重复报送信息,减轻企业负担;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部门之间执法活动的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问:《办法》删去了一些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规定,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2001年《报废汽车管理办法》出台后,2003年、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继出台,对机动车强制报废、禁止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等道路交通安全制度作了专门规定,本办法作为规范回收行业的行政法规,可不再调整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行为。为了实现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办法》删去了上述两方面的规定,并就报废机动车回收程序、违法拼装机动车、买卖报废机动车拼装车的法律责任等,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了衔接。(来源:商务部市场建设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