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来源:艾特大象       2021-08-05

山西省太原市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财政局、商务部门:

为加快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进度,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切实做好全市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和《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全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农机发〔2020〕4号)精神,以及农机购置补贴有关政策要求,太原市农业农村局、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商务局共同制定了《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太原市农业农村局

太原市财政局 

太原市商务局

2021年4月25日

 

(来源:太原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加快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进度,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和《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全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农机发〔2020〕4号)精神,以及农机购置补贴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通过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努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太原市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一)实施范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二)补贴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 从事农业的退役军人或本人是直系军人家属可优先予以补贴。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制定的工作方案中予以落实。

三、补贴机具种类和报废机具条件

(一)补贴机具种类

我市中央财政资金补贴的报废农机种类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

(二)报废机具条件

1.报废技术条件

根据《GB/T16877-2008拖拉机禁用与报废》《NY/T1875-2010联合收割机禁用与报废技术条件》《NY/T3529-2019水稻插秧机报废技术条件》《NY/T3530-2019铡草机报废技术条件》《NY/T3531-2019饲料粉碎机报废技术条件》,报废机具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达到或超过报废年限的。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式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0 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为 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为10年、配套电动机功率小于等于18kW的饲料粉碎机报废年限为10年、配套电动机功率大于18kW的饲料粉碎机报废年限为12年、铡草机报废年限为10年。

(2)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3)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 50% 的。

(4)未达报废年限,但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的。

(5)国家明令淘汰的。

2.合法来源

(1)申请报废农机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

(2)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要提供牌证管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或“注册登记信息证明”。

(3)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

来历不明、无铭牌或出厂编号、无车架号的机具不予受理。

四、补贴标准与数量

中央财政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支出,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组成。

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具体标准详见《山西省中央财政资金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附件1)。农机报废补贴标准将根据实施情况适当调整。

更新部分按照当年山西省当年公布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以申请受理时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数据为准)执行。

太原市报废补贴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新机具补贴的数量,个人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具数量不超过5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具数量不超过30台。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可根据当年资金量,合理确定报废数量。

五、回收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以太原市市域内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其他能依法开展农业机械拆解,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取得经营资质,并已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的企业、单位也可以承担报废农机具的回收拆解工作。具备条件的回收企业可以自愿向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出申请(附件4),由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会同商务部门确定,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将确定的回收企业向市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备案。回收企业名单通过市、县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布。

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 2900-2016)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

六、操作程序

(一)来源合法审核。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应核对拟报废的农机进行合法来源审核,机主应填写来源合法承诺书(附件5),并拍摄机主与拟报废农机合影照,以备建档。

(二)机具回收。农机所有者(机主)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和机具合法来源证明,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负责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以及报废条件的认定,对符合报废条件的,拍摄拟报废农机与机主合影并留档,并向机主出具《太原市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见附件 2,以下简称《确认表》)。报废机具残值由回收企业与机主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共同协商确定。部分县(市、区)域内没有具备资质的回收企业,可在相邻县(市、区)域范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回收企业承担报废机具回收拆解工作。

(三)拆解销毁。回收企业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拆解档案应包括原机主信息、铭牌或其它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资料。对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机架机身五个主要组成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防止已报废的农机直接或间接变相流入市场,拆解过程要留下必要的影像资料。各县(市、区)商务部门和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可通过现场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对报废机具拆解进行监督。报废机具拆解影像资料保存年限应不少于3年。

(四)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机具,机主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农机牌证管理相关制度,持《确认表》和相关牌证,到当地牌证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牌证管理部门核对机主和报废机具信息后,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并加盖公章;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机具须由当地农业农村(农机)部门签注“已核查合法来源信息”字样并加盖公章。

(五)申请补贴。机主凭《确认表》和身份证件到县农业农村(农机)部门领取《太原市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申请表》(附件3),申请农机报废补贴。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

(六)建立档案。回收企业要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和本方案的要求建立回收、拆解档案;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要建立报废更新补贴档案,档案应包括机主与废旧农机合影、机主身份证明、“一卡通”复印件、申请表、确认表、来源合法承诺书等资料,档案保存期不少于5年。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财政部门、商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农机报废更新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能力。当地商务部门要指导、监督当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展农业机械报废回收拆解工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农业农村(农机)部门的协作并强化资金监管,及时审核并向购机户兑付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并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农机报废更新工作顺利进行。

(二)推行便民服务,加强信息公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要积极开展农机报废更新工作,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鼓励回收企业分散回收、上门回收办理业务。要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要做好信息化管理,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报废更新者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三)强化监督管理,及时报送情况。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要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工作情况纳入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强化结果运用。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监管,机具回收、拆解环节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负责监管,资金兑换环节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其它环节由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负责。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更要严加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市级商务部门除了要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处罚以外,市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还应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参照农机购置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效,并做好半年和全年总结分析,每年6月30日和12月20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至市农业农村局农机科和市农业机械发展中心装备科。

本细则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山西省中央财政资金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2.太原市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 (样式)

3.太原市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申请表 (样式)

4.太原市报废农机回收企业申请表 (样式)

5.承诺书(样式)

 

附件1

山西省中央财政资金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附件2

太原市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

回收确认表编号:

 

 

附件3

太原市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申请表(样式)

确认书编号:

 

附件4

太原市报废农机回收企业申请表(样式)

企业公章:

 

附件5 

承诺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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